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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做好2006年二级、三级翻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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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做好2006年二级、三级翻译 专业资格(水平)考试 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部分副省级市人事厅(局)人事考试中心(院),国家外国专家局培训中心所属有关城市BFT考点: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《关于2006年度二级、三级翻译专业资格(水平)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》(国人厅发[2006]14号)文件精神,2006年组织2次翻译专业资格(水平)考试,时间分别为5月20、21日和11月11、12日,各地人事考试中心负责笔译考试考务工作,国家外国专家局培训中心(以下简称“外专局培训中心”)负责口译考试考务工作。现将有关问题一并通知如下: 考试组织管理 (一)报名工作 为便于广大考生报名参加翻译专业资格(水平)考试,各地人事考试中心和BFT考点(通讯录见附件4)要相互协商,共同做好报名工作。可采用网上报名或现场报名方式,报名时应同时接受口译和笔译考生报名。报名工作结束后,及时分割口译和笔译报名数据,返回人事考试中心和BFT考点并做好后续相应工作。 (二)报名资质 报考翻译专业资格(水平)考试,不限制报名条件,各地在报名时不得要求考生加盖单位公章或附加其它条件。 根据翻译资格(水平)考试有关规定,参加二级口译同声传译的考生,持二级交替传译合格证书,可免考“口译综合能力”,只考“口译实务(同声传译)”1个科目。 (三)成绩查询和证书发放 阅卷工作结束后,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将口、笔译成绩上传到FTP服务器,各地人事考试中心接收数据、生成管理号、打印并发放证书。 考试结束60天后,考生可通过中国人事考试网、中国翻译专业资格(水平)考试网(WWW.CATTI.NET.CN)查询考试成绩。 考试时间、专业及组织省市: 2006年上半年翻译专业资格(水平)考试 级别、专业 组织考试省(市) 英语二级笔译、二级口译(交替传译)、三级口、笔译 北京、天津、河北、山西、内蒙、辽宁、吉林、黑龙江、上海、江苏、浙江、安徽、福建、江西、山东(济南、青岛)、河南、湖北、湖南、广东、广西、海南、武汉、广州、四川、贵州、云南、西藏、重庆、陕西、甘肃、青海、宁夏、新疆、兵团、西安、大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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