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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事部办公厅文件(国人厅发 [2006] 224 号 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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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2006年下半年二级、三级翻译专业
资格(水平)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
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事厅(局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:

根据2006年下半年二级、三级翻译专业资格(水平)英语、俄语、德语、西班牙语4个语种的考试数据统计分析和有关专家意见,经与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协商,现将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
一、二级、三级翻译专业资格(水平)英语、俄语、德语、西班牙语4个语种笔译、口译(交替传译类)各科目和二级口译英语同声传译类《综合能力》科目合格标准均为60分(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)。
二级口译英语同声传译类《口译实务》科目合格标准为70分(试卷满分为100分)。

二、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将向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送相应考试人员成绩,考生也可于2007年1月25日后,通过中国人事考试网或全国翻译专业资格(水平)考试网查询本人成绩。

三、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,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,并抓紧做好资格证书发放及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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